吴律师说法: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是,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

 律师动态     |      2020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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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接到多起相关咨询,比如有的当事人买了机票后,因交通管制,无法出行,只有退票,问航空公司扣手续费是否合法?有的说我租了房子,马上到期,因为疫情隔离,无法返回去与房东交接,房东是否有权要我承担违约责任?

    吴律师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疫情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对法当事人不能追究违约责任。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为有效控制疫情,引发了政府的干预、禁令,客观上会导致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出现违约情形的企业可以主张全部或部份免除违约责任。据此,当事人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当事人无法出行后,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将本地区政府的干预、禁令通知对方,若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将有可能仍然承担违约责任。

附重庆高院民一庭疫情合同法律相关最新问答: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关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点,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应当在个案中结合合同性质、当事人预期、合同履行情况、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2.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过程及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因疫情影响或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情况区分情形予以认定:

(1)如果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或者疫情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仅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

(2)如果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疫情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当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理确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责任以及损失的分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顺延工期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难以开工建设,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情形下工期顺延的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工期应当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就工期顺延天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实际影响的程度合理确定应当顺延的工期天数。

5.建设工程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当事人不能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疫情对损失的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合理分担责任。具体分担办法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条处理。

6.开发商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答:开发商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减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间应当根据开发商举示的因疫情顺延工期、延期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证据综合进行认定。

7.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承租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本解答意见第2条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除外。

8.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要求关停特定经营场所等原因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或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不能协商一致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租期、减免租金。

9.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中,当事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分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为了避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对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解除条件可适当予以放宽。在疫情爆发后,当事人请求解除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对于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提供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进行分担。

   (图片来与于人民日报微博,图片与文章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