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若是久长时,就在朝朝暮暮
吴承康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手记
一、当事人
男方(委托人):严某。
女方:王某。
二、婚恋经过
严某与王某于1999年在浙江省台州市务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8月登记结婚,2005年8月生育婚生一子。婚后男方主要在外地务工,女方在家带孩子,双方长期两地分居。
三、离婚原因
据严某陈述,其起诉离婚原因如下:1、性格不和,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常因琐事争执。王还将双方争执告知给正在中学的孩子知道,这让严非常痛苦。2、因两地分居,相互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王某疑心重,不信任严,严出差办事,王常常给严的同事打电话询问核实严的行程是否属实,有无异性同行等,让王困苦不堪。
王某认为双方的问题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孩子正是学习关键时期,不同意离婚。
四、案件结果。
严于2012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2年11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严离婚的诉讼请求,后严又于2013年6月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于同年年7月判决准许离婚。
五、律师短评
古人说: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那时候车马慢,一生只够爱一人。当代社会,个人的自由达到空前程度,夫妻关系的更需要双方用心维护,两地分居的爱情,难以经受现实的考验。两情若是久长时,就要在朝朝暮暮,不然两人分别日久,很容易出现问题,轻则夫妻不睦,重则离婚。